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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4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4号--关于防止海地和巴基斯坦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24号)


  

  
关于防止海地和巴基斯坦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海地和巴基斯坦发生霍乱疫情。截至10月25日海地共确诊霍乱病例3342例,其中死亡259例。截至10月12日巴基斯坦共确诊霍乱病例99例。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海地和巴基斯坦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海地、巴基斯坦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上述地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的或现场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可疑病例要发放《就诊方便卡》,持有《就诊方便卡》可得到优先诊治。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直接来自海地、巴基斯坦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被霍乱污染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75条至83条的有关规定,实施消毒、除虫等卫生处理措施。

  

  三、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四、霍乱是由霍乱弧菌引起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发病急、传播快,主要症状为剧烈的腹泻和呕吐,可引起严重脱水、周围循环衰竭和急性肾衰,治疗不及时易死亡。前往海地和巴基斯坦的人员,在霍乱流行区域应避免食入或饮用有可能被污染的食物、饮料和饮用水等;一旦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在使用口服补液纠正脱水的同时,要及时就医。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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