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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达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达市府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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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项目资金拨付到通川区财政局后,通川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补偿及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并对征地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4.资金及财务决算。市征地事务中心应按征地项目核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征地项目结束后,市征地事务中心会同通川区财政局进行项目资金清算。年末,市财政局与通川区财政局进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结算,当年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结余,市财政局予以追减收回。市财政局应与通川区财政局进行安置房建设资金结算,安置房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由市、区两级财政办理。对安置房建设实行预算包干控制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通川区财政局办理;未实行预算包干控制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办理。

  

  (四)项目移交。征地项目补偿工作完成后,通川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将土地及相关资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纳入储备土地管理,进行储备土地登记,依法实施供地。

  

  (五)相关事项。

  

  1.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预算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通川区政府。

  

  2.征地工作中对征地被拆迁户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通川区政府责令限期搬迁;当事人逾期不搬迁的,由通川区政府组织强制搬迁。

  

  3.征地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使用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征地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市政府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副秘书长、通川区政府区长为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区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通川区政府成立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通川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市、区相关部门及其所辖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检查市中心城区各类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协调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协调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是一项多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的系统化政府工程,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农房建设管理,会同通川区政府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予以认定,并依法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予以强制拆除;配合通川区政府完成安置房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推进安置房建设。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被征地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及工作经费的筹措、核拨和管理,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五、征地工作的保障激励机制

  

  为保障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按照征地费用总额的3%安排市征地事务中心工作经费,按照征地费用总额的2%安排通川区政府协调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按规定管理使用,并接受审计监督。年终,市政府根据通川区政府工作业绩,在土地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工作奖励。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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