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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农村沼气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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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化科技创新,严格执行标准。积极扶持沼气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试点推广,提高沼气设施的科技含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沼气建设技术标准,加大砖混沼气池的淘汰力度,大力推广玻璃钢拱盖、利浦发酵罐等新型优质产品,减轻建后管理压力,保证建池农户正常使用。2011年玻璃钢拱盖的推广量全市要达到当年建池任务数的60%以上,2012年要达到80%以上,2013年要达到90%以上。

  

  (五)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沼气池建设设计、施工、配套产品实行全程监管。沼气施工人员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公开持证上岗技工信息,让农民自主选择施工人员。沼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规范建设行为,杜绝不成熟技术,不合格产品进入建设领域。

  

  (六)强化体系建设,完善建后服务。按照“政府补助设施建设,农户购买管护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行专业合作社、沼气协会、能人领办、企业联办等建池农户乐意接受的组织形式,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到位、运行良好,农户满意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各区县要在服务体系建设比较困难的起步时期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鼓励项目配套产品生产、销售中标企业在基层设立直销网点,满足农民自主选购产品的需求。

  

  (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区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建设、使用、管理的安全应签定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施工人员、建后管理人员、沼气用户的安全知识培训,细化沼气池出料出渣、维护维修和安全用气等管理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动员建池农户参加沼气池综合保险,各区县可采取补贴政策鼓励沼气用户积极参保。

  

  (八)加强资金安全管理。中央、省级项目资金及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均是各级政府为鼓励农民建设沼气的专项资金,各区县政府要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发放补助资金。为确保资金安全,各区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将灶具及配件产品价格、玻璃拱盖价格、必备材料价格、技工工资标准进行公示,并在补助资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分别直接划到建池农户的粮食直补卡(折)上,保证补助资金直接到户。玻璃钢拱盖的采购,可采取招标或跟标方式进行,采购资金可先由建地农户预付50%,剩余50%在补助资金中扣除。

  

  (九)建立健全农村能源推广管理机构。区县农村能源推广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申报、建设实施、技术培训、验收、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工作。乡镇农技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农村沼气的推广,沼气池施工初验和乡、村服务网点建设管理等工作。各区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能源管理体系,确定编制、落实定员,并切实按照“不低于项目资金8%”的规定,足额配套各区县农村能源推广管理机构工作经费,乡镇政府也应配套给予乡镇农技站相应的沼气建设工作经费,确保沼气建设工作正常开展。要将沼气技工和物管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和新型农民培训范围,不断提高沼气建设队伍的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明确职责 强化组织领导

  

  (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农村沼气建设由各级政府全面负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参加省政府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李冰杯”农业项目竞赛活动。层层落实责任,加强项目监管与检查。对实现沼气化的乡镇由市政府授牌,实现沼气化的区县,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授牌。

  

  (二)切实加强部门配合

  

  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调、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将农村沼气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村镇建设、退耕还林、金土地工程、卫生新校园建设、标准化畜禽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农村改厕,扶贫开展等涉农项目相结合,整合项目资源、通力合作、齐抓共建。

  

  (三)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农民是农村沼气建设的主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方法,在沼气建设中本着“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的自主权,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区县、乡(镇)要公开沼气建设项目安排、补贴政策、建设标准,扩大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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