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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达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达市府办[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稳妥推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有条件但还未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要加强调查研究,有计划地开展试点工作;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确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三)发展农民新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

  

  (四)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科学设置代理机构岗位,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防止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账务代理工作情况,切实发挥服务、监督的职责。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方式。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一)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对村(组)干部进行离任审计。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高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服务水平。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要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做好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的地方应当进行电子归档。要加强队伍建设,县及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人员、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队伍。

  

  本意见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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