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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积极推广锅炉使用秸秆燃料。鼓励和动员全市范围内的工业、服务业企业锅炉使用秸秆燃料。对消化秸秆超过5000吨的锅炉使用单位,由同级财政按每万吨奖补1万元。由财政部门会同质监、供销部门负责秸秆原料消耗量的核实,与奖补资金的审核兑现。 (三)鼓励和扶持秸秆气化、工业化利用、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编织以及利用秸秆发展种养业等综合利用项目,各地可根据其消化秸秆量,对秸秆加工转化利用企业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并在上级扶持项目中予以优先安排,或按一定标准给予奖补。 四、加快发展秸秆收购和初加工实体 (一)农民是农作物及其秸秆的生产者和收益者,同时也应是秸秆禁烧的执行者。在享受国家各项奖补扶持政策的同时,应自觉履行国家法定义务。未还田的农作物秸秆,农户应按照就近堆放的原则,送到指定堆放点。 (二)村组要做好未还田秸秆堆放场地的落实及秸秆收集工作。每个村组原则上按每100亩安排1个田头堆放场地,由草业合作社或收购实体到临时堆放点收运。其秸秆出售收入除支出堆放场地的租金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外,由所在村组负责全额返还给农民。 (三)大力发展草业合作社和秸秆收购实体。每个镇(乡)要负责发展草业合作社和秸秆收购加工实体1个以上,其中稻麦种植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应发展2个以上草业合作社和秸秆收购加工实体。稻麦秸秆初加工(包括压块成形、打捆等)实体所需用地视同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用地和规模猪场用地;初加工实体所耗用的电费,其工业电价与农用电价差额部分的40%由县(市、区)财政给予奖补。秸秆初加工的用电量,由镇(乡)财政所会同供销、供电部门根据实体的秸秆加工和销售量、实际用电量进行核实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兑付。 (四)每发展1个草业合作社、秸秆收购和初加工实体且当年消耗秸秆1万吨以上的,各奖励5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1万元、县(市、区)财政奖励4万元。草业合作社、秸秆收购加工实体年收购或消化秸秆5000吨以上的,由县(市、区)财政每千吨奖补1万元;对秸秆初加工实体年加工并销售压块、打捆等秸秆综合利用产品2万吨以上的,由市财政每万吨奖补1万元。奖补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经、供销部门负责申报与结算。 (五)对草业合作社、秸秆收购加工实体运输秸秆,由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对运输车辆和船只予以放行。 (六)各金融部门,尤其涉农金融单位,应积极扶持草业合作社和秸秆收购加工实体的建立和发展,对其建设和生产所需资金放宽贷款条件,优先予以贷款。 (七)各新闻媒体应免费为秸秆收购和加工企业进行广告宣传。 五、认真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制 (一)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市、县(市、区)、镇(乡)政府都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一名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环保、农业(农机)、供销、农经、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资源开发、宣传、监察、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国土、质监、公安、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在环保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村一级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明确部门工作责任制。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掌握全面情况,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对禁烧工作进行考核;农业(农机)部门牵头负责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气化、秸秆沼气、秸秆肥料、秸秆生产食用菌等工作,组织开展跨区域农机作业合作服务;供销部门会同农经部门负责秸秆收购和初加工实体培育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财政扶持资金落实工作;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建立秸秆运输“绿色通道”制度,公安消防部门一并负责秸秆初加工实体消防现场免费指导工作;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供电部门负责生物质发电企业兴建和秸秆利用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秸秆初加工实体用电落实工作;质监部门牵头负责锅炉利用秸秆工作;国土、农经部门负责秸秆初加工实体用地和村组秸秆堆放场地落实工作;农业资源开发、水利、财政部门协同负责机耕道路、桥梁、涵闸、水渠等农田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制落实督查考核工作;宣传部门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工作。 (三)各县(市、区)要整合各种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同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2010年市级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以奖代补及工作考核。秸秆焚烧的罚没收入全部用于所在镇(乡)的秸秆禁烧工作。 (四)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检查督查机制。不仅要检查督查禁烧工作,而且要检查督查机械化全量还田和综合利用工作,以及禁止乱堆乱放与秸秆下河等。 (五)各级都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行政问责、责任追究、适时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并严格予以执行和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