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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报送2010年群众体育基础数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行业体育协会,有关人群体育协会、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及时掌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和有关单位开展群众体育工作情况,充分发挥群众体育基础数据统计在把握群体事业发展规律、提高管理部门决策水平、促进群体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完成中国体育事业年报中群众体育数据统计的工作任务,现将报送2010年群众体育基础数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群众体育基础数据统计指标,是根据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的工作实际,参照《全国群众体育发展评价标准》的内容,在对2009年群众体育基础数据统计指标进行优化整合,并与中国体育事业年报的统计指标有机结合基础上制定的。 二、各省(区、市)、各行业体协,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并相对固定;确保数据统计工作连续、客观、准确。国家体育总局将不断完善群众体育基础数据统计制度,将群众体育工作基础数据作为评价各地方(行业、部门)开展群众体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并将采取适当方式公布,以达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目的。 三、请你们根据《2010年群众体育基础数据统计指标填写说明》要求(见附件1),认真组织填写《2010年群众体育工作基础数据统计表》(见附件2),并务必于2010年12月20日前报送到总局群体司综合处,同时提交电子版,以便在2011年1月初召开的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之前完成数据的整理和汇总工作。 联 系 人:杨 敏 电话:(010)87182708 传真:(010)87182255 电子信箱:qts@sport.gov.cn 本通知的所有内容及表格,可在“中国大众体育网”( www.chinasfa.net)查寻、下载。 附件1:2010年群众体育基础数据统计指标填写说明 附件2:2010年群众体育工作基础数据统计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10年群众体育基础数据统计指标填写说明 一、“三纳入”工作(见表1) 统计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体育局群体处。 统计内容包括:地(市)、县(区)“三纳入”工作及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情况 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见表2) 统计责任主体: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和各省(区、市)体育局群体处。 统计内容包括:举办国家级、省级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次数。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见表3) 统计责任主体:国家级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一级、二级、三级由各省(区、市)体育局群体处负责。 统计内容包括:本年度培训人数;本年度审批人数;累计本年度末总人数。 (2)获得职业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见表4) 统计责任主体: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中心。 统计内容包括:本年度审批人数;累计本年度末总数。 四、晨、晚练站(点)(见表5) 统计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体育局群体处。 统计内容包括:本年度新增数;累计本度末总数。 五、国民体质测试(见表6) 统计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体育局群体处(体科所)。 统计内容包括:本年度新增测试站(点)数;累计本年度末测试站(点)总数;本年度受测人员数;本年度受测人员达标数。 六、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见表7) 统计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青少年体育工作的部门。 学校:指由各级政府投入资金建设的学校;开放:指每周向公众提供不少于3次、累计不少于6小时的体育锻炼机会。 统计内容包括:本年度新增开放的学校数;累计本年度末开放的学校数。 七、全民健身活动 全民健身活动: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组织的各类全民健身活动。 (1)国家级体育行政部门、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组织的全民健身活动(见表8) 统计责任主体: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各行业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