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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184号
【颁布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 2010-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不予延续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不予延续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0]184号)


  

  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延期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中航工业世新沈发〔2010〕15号)及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你公司原许可活动范围内的堆外换料系统已不在我局《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许可范围。

  

  二、你公司持证期间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业绩不足,且不能覆盖你公司原许可活动范围,不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十六条规定。

  

  三、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十七条,我局决定不予延续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你公司可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十六条要求重新提交许可证申请。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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