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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社部函[2010]307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评选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接上页]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并考虑其一贯表现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原则上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先进集体中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所占比例不少于下达名额的7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申报。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认真填写《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报送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同时报送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审批表、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成立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人:张宁宁 郭伟华  

  

  联系电话:(010)62030659 62030653

  

  传真:(010)62030830

  

  电子邮箱:jswrss@163.com  

  

  联系地址: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 邮编:100088

  

  附件:1.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表彰名额分配表(略)

  

  3.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略)

  

  4.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略)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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