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财[2010]13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农办财[201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6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根据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需要,今后新增农业机械产品的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按照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测试检验收费标准拟定,报我部财务司审核同意并由我部财务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新增农业机械产品的测试检验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报我部财务司审核同意后,由我部财务司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二、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按照《通知》关于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接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