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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市政工程进一步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加强我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市政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市政工程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我市从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并对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未经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作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三、申请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须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承诺书(附件1)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命文件和相关证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检测技术人员一览表,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加盖公章),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加盖公章); (八)外地入青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单位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相关入青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请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检测机构备案登记后,应按所登记承担的检测项目承接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登记到期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 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申请登记机构的人员情况、仪器设备等情况进行核对,对其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在检测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报告,并依法依规处理。 备案登记后检测机构发生下列重大变更必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原登记自然失效。 (一)检测机构资质发生变更的; (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范围发生变化的; (三)检测范围有扩大的; (四)主要检测项目、参数及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七、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上报不良行为,二年内不予备案登记,并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五章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登记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与登记表内容严重不符的; (五)仿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六)检测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七)拒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正常监督检查的,24小时内不按时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 八、申请登记的检测机构应遵循诚信、规范的原则开展检测活动,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附件:1.检测机构承诺书 2.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检测机构承诺书 (单位名称)承诺,我单位将严格遵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不出具虚假报告,确保检测工作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保证在核准的检测试验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本单位愿接受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附件二: 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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