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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明电[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互通信息、联合办公等切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发改委、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工商、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发挥网格管理效能,强化对拖欠工资问题的监控排查。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手段,在组织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同时,由基层平台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协理员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排查,特别是要加大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用人单位的排查力度,全面掌握所辖区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总体状况;对重点监控的企业要制定排查计划,落实分工和责任,做到逐一排查,及时了解其工程款落实和工资支付情况,发现存在拖欠工资苗头和隐患的,要提前介入,及时上报,防止引发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四)认真受理举报投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全面畅通电话、网络和窗口三大举报投诉渠道,在保留原有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12333统一受理的渠道优势,为劳动者提供最方便、最及时、最有效的维权服务。积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绿色通道,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构建处理工资争议快速渠道,按照快立、快调、快审的原则,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坚持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它劳动密集性企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原则,方便农民工就近投诉,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五)强化应急机制,妥善处理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属地为主、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统一领导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相关事件,各地各部门反应迅速,报告及时,处理得当,效果良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设立处置拖欠工资问题应急周转资金,用于因企业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等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加强长效管理,从源头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要积极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欠薪预警制度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发挥制度效应;要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为手段,实施对工资支付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通过健全长效机制和长效管理,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防范和纠正拖欠职工工资违法行为。

  (七)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专项检查相关数据和材料。

  1.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1月2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

  2.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2月29日前将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排查用人单位户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月23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检查情况表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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