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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今冬明春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近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报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病例,该病例在发病前曾在本市等地旅游。卫生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认为,今冬明春我国内地局部地区发生人禽流感疫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紧急下发《关于做好今冬明春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0〕95号,附件)。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风险认识,统筹部署防控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当前人禽流感防控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本市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97号)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修订版)》等要求,落实各类技术和物资储备,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和各类人员培训,确保冬春季人禽流感等重点呼吸道传染病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联防联控,提高疫情防控合力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巩固、完善与农业、工商、质检、绿化等部门人禽流感联防联控的合作机制,明确部门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定期沟通信息,加强协调与合作,完善动物和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加大活禽经营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近期,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有大片野生候鸟栖息地和大量家禽规模养殖场、活禽批发市场的区县,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辖区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形势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疫情防控。

  

  三、加强疫情舆情监测,严格落实疫情报告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继续做好流感样病例哨点监测工作,及早发现流感活动异常变化,密切监测病毒变异趋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职业暴露人群监测方案》要求,做好职业暴露人群血清学监测、健康人群血清学监测和环境标本病原学监测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管理和排查,尤其是对群体性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检测、报告和复核工作,并按要求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发现疫情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继续做好与江浙等地区的疫情沟通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及时掌握国内外疫情动态,及时研判。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市健康教育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采用市民乐于接受的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告知群众不接触、不食用病死禽,进一步提高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尤其要重点强化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普及禽和人禽流感防控的科学防范知识,一旦出现发热及呼吸道症状,应戴上口罩,尽快就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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