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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畜牧局
【发文字号】 青牧发[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畜牧局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的长远发展。一要完善管理体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总体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二要强化责任意识。要明确目标责任,层层落实任务,将管理责任和监管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三要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区要规范宣传渠道和宣传口径,通过生动、具体、广泛的宣传,使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普遍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推动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氛围。四要加快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尽快建立健全与国际大市场相适应的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搞好畜产品质量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及时、全面、准确地为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畜产品质量、市场供求及产品流向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实现对市场变化、疫病流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有效预警预报。五要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食安、农业、科技、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质检、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共同推动畜产品质量安全。六要健全应急机制。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健全应急体系,预防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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