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市和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幼儿园举办单位应组织非事业编制教师每年参加健康体检。 (四)加强非事业编制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人事档案可委托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五)市和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事(编制)部门做好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工作,全面了解非事业编制教师人员配备情况,建立基本情况统计制度,及时向人事(编制)部门备案。非事业编制教师中的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应纳入幼儿园教师人才库管理。 (六)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修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教育、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的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对全市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七、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