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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住房用地供地计划管理。国土部门要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情况,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加快住房用地供应。要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普通商品房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同时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应保尽保、及时供地。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优先安排供地。 (三)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坚持净地出让。各区(市)县要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集中统一在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让的规定,统一供地条件,规范交易流程,坚持净地出让,避免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坚持土地出让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设定有利于形成充分竞争的出让条件,确保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竞买人要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加我市土地竞买活动。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3个月内再缴纳出让价款的20%,余款在合同签订半年内付清。合同中必须明确开竣工时间。 严格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经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并将规划调整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新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国土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严格执行差别化商业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和不能提供我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住房商业银行贷款。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一)协作配合,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税务、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实现房地产相关信息交流共享,共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和房屋交易税收管理。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对普通住房按1%预征,对非普通住房售价不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的按1.5%预征,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按2%预征,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按2.5%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全部纳入发票管理。 (三)严格执行个人购房的有关税收政策。个人在成都市范围内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方可享受减半征收契税(即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方可享受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推广房地产评税技术在二手房交易计税环节的应用,规范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 五、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