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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府办发[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阿坝州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预算包干费用采取预拨与申领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拨付。各县、卧龙管理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服务协议后,根据实际情况预拨一个月(季)的门诊预算包干费用。以后月份(季度)则由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季)以实际发生额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费用进行审核、拨付,审核金额在对应的月(季)门诊预算包干额度内,按审核金额拨付;审核金额超过对应的月(季)门诊预算包干额度,按对应月(季)门诊预算包干额拨付。

  

  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做好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确保即时兑现。不得将门诊预算标准包干给个人。年终门诊预算包干资金结余额全部结转门诊统筹基金财政专户,次年继续使用;超过年度预算定额的部分由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八、工作职责

  

  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门诊统筹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各县、卧龙管理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签订、执行和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各县、卧龙管理局在实施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九、本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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