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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复议决定履行规范化。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力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实现100%。落实对拒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问责制度。 10.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备规范化。涉及下列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在20日内报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备案:(1)具体行政行为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2)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3)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4)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区域社会影响重大的。 11.报备材料规范化。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备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的答复书、第三人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12.行政复议意见或建议工作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 13.统计报表报送规范化。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要求报送案件统计报表。 14.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15.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工作规范化。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对不按规定设置行政复议办案机构、落实办案保障条件和配备专职人员,或不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实行问责制;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大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并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和业务交流工作。 (二)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规范化。 1.机构设置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有条件的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旨在优化和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并能提升行政复议能力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2.职能配置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三)行政复议专职人员配备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配备相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 (四)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规范化。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五)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立案制度、案件审理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办理制度、调解制度、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 (六)行政复议经费保障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将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项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七)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 1.办案场所规范化。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以外,还应配备20平方米左右的接待室、50平方米左右的案件审理室和10平方米左右的档案室。有条件的地方,上述场所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室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2.办案器材保障规范化。配备专门的办案交通工具和办案所需器材,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3.办案人员着装规范化。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间应着装整洁规范。 三、组织实施与验收检查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研究和落实本实施方案,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制定计划,完成预定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于2010年11月启动,2011年11月底基本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分项制定实施标准、进度、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 (三)加强指导督促,逗硬检查验收,强化责任追究。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应加强日常指导与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应于2011年12月底前将落实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并于2012年上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