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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城法[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11-18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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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罚是否适当。

  

  第二十七条  案件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经办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重新办理的意见;

  

  (四)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第五节 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个人罚款5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0元以下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案件承办局负责人签署;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罚款与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重大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完毕后,报案件承办局负责人决定;

  

  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定性或处理上有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完毕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拟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条  市、区执法局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异议或者所提的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承办局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经审理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审理部门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报案件承办局负责人备案。不予处罚的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等。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的,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局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撤销处罚决定的,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连同有关案卷材料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由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六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名。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决定内容和相关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

  

  第三十七条  当场处罚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连同现场检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一并归档保存。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八条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罚款与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由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对本案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会的,案件承办局应当依法及时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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