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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委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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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养的人才有明确的岗位(工种)需求,且现有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不能满足。

  

  (二)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学校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方案,能有效支撑学校的专业群建设,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有利于学校专业特色、专业优势、专业品牌更加明显。

  

  (三)能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具备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包括校企合作单位),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五)具备完成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每个专业一般要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专业课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有较为完善的专业教学质量管理监控体制、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需按照教育部目录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专业简介;备案后,当年招生人数控制在1个教学班。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力量对相关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进行调研,做好人才需求的分析和预测,并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形成《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根据教育部和本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校长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拟设置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的所有备案材料,对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作出教学质量承诺,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五)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六)开展专业设置论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可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相关专家,或由学校聘请相关行业、企业、教学和课程专家进行论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 书面上报材料:

  

  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2.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教学质量承诺书。

  

  (二)上网登录材料:

  

  1.《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2.《学校发展规划》;

  

  3.《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4.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

  

  5.专业师资队伍一览表;

  

  6.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拟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的学校,按以下时间节点完成网上备案的相关工作:

  

  (一)每年10月,登录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网站(网址:http://portal.seei.edu.sh.cn/)上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网上备案系统”,进行预备案。

  

  (二)每年10月底,参加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召开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网上备案年度培训会”,并按培训会要求,修改、完善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三)每年12月初,将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递交到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将上网登录材料正式登录到“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网上备案系统”。

  

  第十二条  次年1月,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统计汇总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设置网上备案结果,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次年3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向教育部上报本市年度新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简介》。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停办的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须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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