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是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养殖生产者提出申请,办理养殖证。

  

  二是使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以家庭承包方式使用的,由村集体(发包方)统一申请办理,养殖证发给承包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使用的,由承包方持养殖水域、滩涂所有者同意证明材料,申请养殖证。

  

  三是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使用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养殖证。

  

  按照保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长期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养殖证有效期限。除临时养殖区外,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证期限在不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上限的基础上,最低不得少于5年;使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一般要与承包合同期限相符合,或在承包期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少于3年。

  

  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推进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申请,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受理、核查、登记、发证,不得推诿拖延。除有权属争议的养殖水域滩涂外,在2年内各地养殖发证登记率要达到95%以上。

  

  四、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把实施养殖证制度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规划编制和发证登记工作备案、通报制度。发放养殖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本着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财政负责解决养殖证印制经费。县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养殖证登记发放的测绘、审核、公示、公告等经费,确保发证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改进管理手段,完善操作规程,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同意后,刻制“水域滩涂养殖证专用章”,用于办理养殖证发放、登记、变更等事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加强《物权法》的落实,发挥好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省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养殖水域滩涂征(占)用补偿办法和标准,建立养殖使用权救济制度,积极探索养殖证的物权抵押功能,盘活养殖使用权,开展渔业养殖权政策性保险试点,建立稳定的渔业养殖风险保障制度,要将实施支渔惠渔政策与养殖证紧密挂钩,把养殖证作为各级财政补贴、项目建设和灾害救济的基本条件之一。

  

  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和管理服务工作,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养殖生产者充分认识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工作程序和步骤,加大对违法违规养殖生产行为的查处,依法维护养殖生产秩序。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和支持实施养殖证制度,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养殖证有机结合,共同维护好渔民合法权益和渔区社会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