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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委
【发文字号】 沪教委终[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委关于建立社区教育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建立社区教育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沪教委终〔2010〕36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社区学院、社区学校及居村委教学点的运行状况,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教育的发展,经市统计局同意(沪统审字〔2010〕16号),自201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教育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目的

  

  客观、全面地反映上海社区教育的发展情况,为各级领导分析社区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社区教育相关政策提供参考数据,为社区教育工作者提供帮助。

  

  二、统计范围及内容

  

  各区县开展社区教育的情况,每年统计一次,期限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主要内容包括社区学院、社区学校、居村委教学点的校舍情况、师资情况、课程开设情况和办学情况等。

  

  三、统计的实施

  

  由我委委托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中心办公室制作社区教育统计软件系统,并负责对统计人员的培训、统计数据的搜集等工作。

  

  各区县负责本区域内社区教育有关数据的搜集工作,并指导各街镇完成数据的填报工作,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应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培训活动,经培训合格后,开展相应的工作。

  

  社区教育统计数据的填报由街镇社区学校负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填报工作。

  

  四、统计的审核

  

  此项统计建立市区两级审核平台。街镇完成社区教育相关数据的填报后,由区县教育局负责审核,统计数据须经本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方可上报;全市汇总数据由市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中心办公室负责审核,经审核后报我委。

  

  各区县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按时准确”的原则,加强对社区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社区教育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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