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135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应遵循“实用、经济、安全、可扩展”的原则,构建低成本、高效益、强保障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系统。

  

  第九条  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管理信息化资源和网络,实现市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条  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可以无偿共享,其他涉及人口、企业、政府审批等信息,以及城市gis数据、卫星影像图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在线监测(监控)等应当实行信息实时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许昌县城区、许昌新区建立统一的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施统一的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县(市)可建立区域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独立实施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等工作,但应当与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统一纳入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  因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需要,扩展管理区域、增加事、部件处置项目的,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提出扩展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信息来源包括信息采集员上报、社会公众举报、公共媒体曝光、12319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各级领导批办、门户网站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应及时受理。对举报、投诉的案件,经核查属实的应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采集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并将信息及时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许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可委托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信息采集员实时采集信息。信息采集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招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单位应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不得虚报、瞒报、假报。对轻微的事部件问题,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纳入信息采集员快速上报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扰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

  

  第十九条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四章 派遣和处置


  第二十条  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许昌县和有关责任单位依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办〔2009〕97号)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遵循“主地协同、各有侧重”处置原则。按照“部件问题处置先属主后属地,事件问题处置先属地后属主”的分工要求,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不属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范围的城市管理问题,由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按事、部件管理属性交行业主管部门督办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依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直接向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责任单位派遣。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责任单位在接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的处置派遣信息后,应按规定时限、标准处置,并将结果反馈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根据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员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完毕。符合结案标准的予以结案;未达到结案标准的,再次派遣至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对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和落实经费的原则处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