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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给予融资担保支持。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后新建屠宰厂(场)的融资贷款,由市商务局通过争取商务部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帮助企业解决。 (四)给予综合性奖励。为鼓励有关区(市)县按照全市总体定点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定点数量,提前完成工作目标,每整合减少1个定点屠宰厂(场),给予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工作计划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从2010年11月开始启动,201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试点阶段(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 1.选择条件较好、准备工作充分的区(市)县进行试点。 2.鼓励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先行整合,经当地政府书面同意,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二)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1年4月至7月)。 1.总结推广试点区(市)县的工作经验。 2.有关区(市)县政府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合目标、工作措施和分年度工作计划等,经当地政府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成都市生猪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全面实施和项目建设阶段(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 1.有关区(市)县政府组织全面实施。 2.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加强工作指导。 3.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整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整合后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应在2013年年底前建成。 (四)检查验收和换证阶段(2013年10月至12月)。 1.在区(市)县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2.对验收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换发新的定点屠宰资格证。 六、组织保障 (一)成立成都市生猪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协调小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安办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成都市生猪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整合重组工作结束后,协调小组自行撤销。 (二)各有关区(市)县政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关区(市)县政府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落实维稳责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 (三)相关部门职责。成都市生猪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对有关区(市)县的指导工作,对整合重组工作进行联动审查,及时妥善处理不稳定因素,确保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七、工作要求 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是推动我市生猪屠宰行业提档升级和产业化发展,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屠宰行业秩序的重要措施。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电台等多种媒体,深入宣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引导干部群众特别是相关从业人员树立全局意识,积极参与整合重组,主动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区(市)县政府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企业是整合重组的实施主体,有关区(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制定实施方案。有关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整合重组维稳工作应急预案,并及时报成都市生猪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精心组织实施。有关区(市)县政府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和措施,安排专项配套资金;要指导帮助整合重组后歇业关闭的生猪屠宰厂(场)再创业,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搞好再就业培训;要制定猪肉市场供应应急预案,防止整合重组期间部分地区出现暂时的“买肉难”或“屠宰难”现象;要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市场和社会稳定。 (五)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有关区(市)县要加强整合重组工作的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对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上报成都市生猪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八、其他 (一)本方案由成都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附件:成都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规划表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