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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11-13
【实施时间】 2010-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各单位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小金库”治理有关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入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的通知》、《关于加强“小金库”治理保密工作的通知》(中治金办〔2010〕9号)、《关于做好“小金库”治理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治金办〔201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我省“小金库”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排查摸底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作风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要按照中央要求做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排查摸底工作,进一步巩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成果。一是要对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9〕64号)、《关于开展“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看是否严格落实治理工作步骤的要求,看是否做到“五查五看”,看是否做到“三公、两核、一承诺”;二是要查看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结果在层层上报的同时,是否存在故意瞒报或漏报问题;三是要查看问题整改是否到位,是否进一步分析原因、查找根源,建立长效机制;四是要看是否认真进行责任追究,问责制是否落实到位。

  

  如发现不重视、走过场甚至瞒报的情况,要根据中央要求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其领导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发现整改不到位或发现责任追究不到位的,要进行“补课”,暂时不能整改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重新整改,该移交没有移交的要抓紧移交。对于顶风作案的,无论是“小金库”专项检查还是其他财政、审计等检查发现的有关“小金库”问题,都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二、认真做好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治理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主管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进行重点检查,且检查面不低于20%。对未列入重点检查的社会团、公募基金会,各业务主管单位也要对其自查自纠情况予以关注,对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工作督导,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各主管部门要对其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可以参考社会团体重点检查办法,也可以根据实际进行检查,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质量,务求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抽调专业人员成立检查组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在重点检查战略上,要注重整体推进;在重点检查对象选择上,要有的放矢;在重点检查方案制定上,要完整完善,做到心中有数;在重点检查实施时,要稳扎稳打,做到应查尽查,确保无缺失、无遗漏。

  

  三、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小金库”治理数据,既是治理成果的体现,也是处理处罚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小金库”治理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的通知》中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治理工作摸底排查统计表》,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摸底排查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并通过原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数据上报渠道在11月底前上报。

  

  在前一阶段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过程中,社会团体“小金库”自查自纠户数与实际登记数相差甚远。如有由于各种原因尚未上报的,要抓紧补报。如发现对治理工作不重视、未进行自查自纠的,各级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要派重点检查组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如未上报的社会团体属于无固定场所、无收入来源和无固定人员的“三无”社会团体,经同级民政部门确认,可不纳入治理和统计范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书面确认工作,并将情况报同级治理办。各市治理办汇总本地区情况后,于11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治理办,说明纳入治理和统计范围的社会团体情况及剔除治理和统计范围的社会团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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