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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卫农卫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11-11
【实施时间】 2010-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将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诊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将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诊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通知

  (鲁卫农卫发〔2010〕16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经研究,确定将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诊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诊疗费用项目。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应收取的诊疗费用项目一般包括挂号费、诊查费、肌肉注射费、静脉输液费、清创缝合费、换药费、物理降温费等。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诊疗费用项目及相应的价格要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二、严格收费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价格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具体价格由设区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低于县(市、区)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标准合理确定。

  三、不断提高报销比例。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应收取的诊疗费用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其基本医疗服务的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报销比例由各地确定。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应科学调整补偿方案,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报销比例。

  四、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卫农卫发[2010]8号)要求,积极开展新农合门诊费用补偿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实行对村卫生室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总额预付的方式给予补偿。要制定总额预付的拨付办法,根据村卫生室的服务人次和次均补偿费用预拨补偿资金,可以每月拨付或者年初一次性预拨,结余部分可以结转至下一个年度。要制定考核办法,确保新农合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不得直接将新农合基金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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