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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地处长江、太湖下游,境内地势平坦,河港纵横交错,湖荡星罗棋布,共有各类河道2万余条,大小湖泊荡漾300多个,其中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有94个,占全省的6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行为,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现对加强我市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湖泊资源是人类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它具有防洪、供水、航运、生态、养殖、景观等多种功能,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行洪的通道和调蓄洪水的场所,是生态的屏障。湖泊在人类文明、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对湖泊的管理和保护,但是还存在着污染湖泊、非法圈圩、擅自侵占滩地和水域、过渡养殖和开发游乐项目等问题,造成湖泊调蓄洪水、供给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不断下降。加强湖泊的管理和保护,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水和谐的需要,更是维护苏州江南水乡地方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不断增强湖泊保护意识,真正把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维护湖泊的健康生命。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湖泊管理机构 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根据湖泊管理和保护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是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湖泊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职责,充实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巡查和管理设备,积极有效地做好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湖泊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湖泊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配合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参与湖泊保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的审查,检查督促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立健全湖泊管理和保护档案。 三、开展湖泊勘测调查,摸清湖泊基本情况 各县级市、区要切实重视湖泊管理和保护的基础工作,组织力量,落实经费,开展对湖泊的全面勘测调查,摸清湖泊基本情况,做好湖泊资料整编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为湖泊管理与保护科学决策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湖泊勘测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湖泊岸线位置、湖泊面积及其变化、湖泊水下地形和水深、湖泊堤防高程、水功能区划、主要进出湖河道及水质、沿湖水利设施及开发利用现状等。 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勘测调查要求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建立湖泊基本资料数据库,绘制成1:10000地形图。 四、明确湖泊保护范围,完成界桩埋设工作 各县级市、区要在湖泊勘测调查的基础上,对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保护范围,并于2011年底前完成界桩埋设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湖泊保护范围按下列原则划定: (一)有堤防的湖泊,以背水坡堤脚外10m为界,堤后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含水面)为界;无堤防的湖泊或湖岸段,按自然湖岸线外20m为界。 (二)出入湖河道河口有水闸等控制建筑物的,以控制建筑物为界;无控制建筑物的,上溯500米为界;环湖堤线上的涵闸、泵站、桥梁等水工建筑物及其按规范确定的管理区域,原则上纳入湖泊保护范围。已有专门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设计洪水位。湖泊已有专项规划确定设计洪水位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专项规划确定设计洪水位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位于阳澄区的湖泊设计洪水位为4.10 m(吴淞镇江高程,下同);位于淀泖区的湖泊设计洪水位为4.20 m;位于滨湖区的湖泊设计洪水位为4.80 m;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独墅湖、沙湖等湖泊的设计洪水位为4.90m;其他按照五十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