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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职[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1
【实施时间】 2010-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星光计划”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星光计划”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职〔2010〕41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星光计划”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4〕22号),决定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举办上海市“星光计划”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现将《上海市“星光计划”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星光计划”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星光计划”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办法

  


  上海市“星光计划”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技能大赛)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主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学研究室承办。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就业导向,体现“五个结合”,即技能大赛与专业培养目标结合,与专业教学实际结合,与就业岗位需求结合,与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与全国技能大赛结合;

  (二)立足于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加强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培养,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学生选拔、评价机制,全面提高学生技能水平;

  (三)进一步扩大“星光计划”品牌效应,调整比赛项目,优化比赛内容,规范比赛办法,营造全社会合力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氛围。

  二、比赛宗旨

  团结协作、拼搏进取、提升技能、展示风采

  三、组织机构

  (一)上海市“星光计划”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组委会):

  顾 问:谢丽娟

  (以下以姓氏笔划为序)

  主 任:印 杰、应鸿庆、薛喜民

  副主任:王向群、仇朝东、阮光明、于兰英

  组委会成员:林德芳、顾卫东、戴建祥

  (二)上海市“星光计划”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赛办公室)

  大赛办公室下设秘书处、竞赛部、宣传部

  大赛办公室主任:王向群

  大赛办公室副主任:于兰英、顾卫东、戴建祥、林德芳、张福顺

  大赛办公室成员:茅维蓝、陈丽娟、骆德溢、朱燕敏、薛飞

  (三)竞赛部下设比赛项目组,负责各比赛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比赛项目

  (一)比赛项目

  比赛设通用类、机械加工类、电工电子类、汽车维修类、信息技术类、旅游服务类、美容美发类、服装制作类、财会金融类、商贸物流类、现代文秘类、都市农业类、医药卫生类、建筑类、航空服务类、创意设计类共16个大类58个比赛项目。

  (二)比赛内容与要求

  比赛项目的参考标准、比赛内容与要求,详见各项目比赛办法与规则(另行颁布)。部分比赛项目须经复赛后再进行决赛,复赛按职业资格鉴定要求执行。复赛项目及具体办法待报名后视实际情况再另行通知。

  五、奖项设置

  技能大赛设学生奖、指导教师奖和学校(单位)奖。

  (一)学生奖

  各比赛项目均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实际参赛人数的5%、10%、20%。

  (二)指导教师奖

  1.指导学生在比赛项目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指导教师,授予相应等第的优秀指导教师奖。如在同一项目中指导学生获得多个奖项的,以最高等第授予优秀指导教师奖。

  2.在第二至四届上海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中,连续三届指导学生获得全能一等奖的优秀指导教师,授予“星光金牌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三)学校(单位)奖

  1.比赛项目团体奖:有3至5个参赛学校的设1个项目团体奖;有6至9个的设2个项目团体奖;有10个以上的设3个项目团体奖。项目团体总分按所有参赛学生在复赛和决赛中的成绩排位统计。

  2.优秀组织奖:根据学校在技能大赛中初赛和决赛总体情况评出上海市“星光计划”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奖,获奖名额为参赛学校的20%左右,由大赛组委会组织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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