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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教函[2010]673号
【颁布时间】 2010-11-10
【实施时间】 2010-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的通知

  (川教函〔2010〕67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项目单位: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教基一函〔2010〕7号),我省屏山县等县(市、区)申报的2010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现予以下达。现就项目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个项目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补助专项资金300万元,其中,项目基建资金240万元,设备购置资金60万元。项目基建资金由省财政厅下拨到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建设的专项彩票公益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分批拨付。项目设备待项目基建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2010年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校外联函[2007]1号)要求统一配置。

  

  二、项目执行期为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底。有关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教育局必须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申报、实施、竣工验收和资金审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校外联函[2003]4号)和《关于对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川财综[2004]56号)、《关于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项目建设进行检查及十三个评审项目进行整改的通知》(川财综[2006]29号)、《关于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审项目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川财综[2008]70号)要求,预防再次出现已评审项目存在的问题。要按照项目申报材料所承诺的项目地理位置、项目投资概算、项目组织实施领导机构、项目主体建筑功能设计、室外活动场所功能设计、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施工进度、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机制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依法规范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公布的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进行,所有建筑都要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

  

  四、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教育局要加强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确保项目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完工。项目竣工后,由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教育局和财政部门将项目实施报告以正式文件联合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省财政厅综合处。项目实施报告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资金审计报告,同时提供6张以上(6寸彩色)的中心全貌、中心侧面和内部结构等清晰照片,每张照片都要附上简介。

  

  五、各项目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不符合中央和省的要求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凡发现违规合建或资金拨付到位半年后未开工的,省教育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追回资金,另行安排。

  

  附件: 2010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名单(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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