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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房地产开发和促进住房消费,对改善民生、促进发展和拉动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我市房地产市场仍存在隐性违规现象:个别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私下签署认购协议,采取认购、预定、收取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有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开盘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有的虚报销售进度,哄抬房价,扰乱泸州市商品房正常销售秩序。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等文件精神上来,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建立的“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考核问责机制,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调整结构,增加有效供应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全省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住房建设规划和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增加有效供应量,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确保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任务。各区县应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严格控制别墅等高档楼盘供地,积极探索一次性竞价、特定区域商品房限价反拍地价等办法出让土地,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尽快形成有效供给。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三、严格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禁止利用消费性贷款购买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