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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11-09
【实施时间】 2010-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培训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培训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农委[2010]76号)


  

  各区县农委、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培养好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好青年农民”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农民培训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了《上海市农民培训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0年11月9日

  


  
上海市农民培训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农民培训工作管理,促进农民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农民培训质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指引,通过实施农民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本市郊区广大农民科技文化水平,提升农民掌握农业生产实用技术能力,发挥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农业发展、农村和谐、农民增收。

  

  二、农民培训内容

  

  农民培训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实用技术和相关知识。

  

  三、补助对象和范围

  

  农民培训项目的补助对象是为农民提供科技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农民培训补助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误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培训机构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购买培训证书等方面的支出。

  

  四、培训机构的认定

  

  培训机构由各区县农业部门负责初选,并向市农业部门申报;市直属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可直接申报。市农业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认定为“上海市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并挂牌。

  

  培训机构的认定条件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熟悉农业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和农民培训、具备开展培训必备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和设备、实训场所以及食宿条件等。

  

  培训机构的管理原则是:市级统筹、市区共建、分工负责,并建立优胜劣汰的督导评估机制。

  

  五、组织实施

  

  区县农业和市各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农业发展要求和特色农产品区域规划,向市农业部门提出年度培训需求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概算、补助内容、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

  

  市农业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安排。农民培训年度计划任务,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批复下达至区县农业部门和市各行业部门,资金拨付按国库直接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并报区县农业部门以及市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台账应写明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员及授课教师等。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区县农业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资金补助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乡镇农业部门要对受训人员、受训效果等情况进行公示,促进诚信建设,建立可追溯制度。

  

  区县农业部门及市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级农业部门上报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本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上报农业部门。

  

  区县农业和市各产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上报。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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