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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补充通知 市医保局、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崇州市中医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41号)和《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用药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劳发〔2001〕18号)的规定,现对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0〕39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0〕39号)核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400种医院制剂,全部按照乙类药品的支付标准执行。 二、成都复兴医院制剂作如下调整: 精氨酸口服液,单价由208元调整为160元 。 仙鹤败酱胶囊,规格0.45g×40粒/瓶,单价由107元调整为89元。 参黄胶囊,规格0.45g×40粒/瓶,单价由104元调整为92元。 三、石油成都医院调剂使用的成都复兴医院制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