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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28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9
【实施时间】 2010-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8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程序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

  建设程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新建(在宗教活动场所现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建筑物)、改建(对宗教活动场所已有建筑物进行翻新、改造)、扩建(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原有用地范围新增建筑物)、迁建(异地重建)等建设程序,把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会化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法制化水平,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宗教领域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宗教活动场所对本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应当遵守城乡建设统一规划,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相关审批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等活动,应当征求本场所原登记机关〔所在地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理由,项目的选址、规模、工期等情况说明;

  (二)本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意见、本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县级宗教团体的意见(无相应县级宗教团体的,应提供相应市级宗教团体的意见);

  (三)项目设计草图、位置意向图、初步效果图及初步方案;

  (四)建设资金证明。

  二、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收到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征求意见的要求后,应当听取发改、国土、建设、环保、规划和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及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村(居)委、乡镇(街道)的意见,必要时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地区参加的论证会。

  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后,认为不可行的,书面告知该宗教活动场所并说明理由;认为可行的,书面告知该宗教活动场所。

  三、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送达认为可行的意见时,应当告知该宗教活动场所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批(审核)手续。

  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发现宗教活动场所未办毕建设项目审批(审核)手续而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其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并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进行处理。

  四、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认为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等建设活动可行的,该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依法办理项目审核、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建设审批(审核)手续后才可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建设审批(审核)手续不完备的,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施工。

  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等建设活动的,还应依法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

  五、发改、国土、建设、环保、规划和市政园林等部门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建设审批(审核)手续时,应当征求提出申请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意见。

  六、宗教活动场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还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监、安监、监理等法定手续。

  七、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持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换发新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八、宗教活动场所跨市(县)、区迁建的,在迁入地办理相关审批(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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