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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船拆解的勘验、交接、现场监管和开具证明等记录过程的档案材料,材料中必须由各环节的责任人签字确认。渔船拆解完毕后,相应发证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如属转产转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含主机功率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应上交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须凭省有关部门确认下达补助资金的文件,进入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模块,按“减船转产”理由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每月一次向省局上报《渔船拆解情况月报表》。 第十条 渔船拆解勘验及材料要求: (1)渔船检验部门在收到《拆解通知单》后,要及时委派验船师对待拆解渔船进行勘验并审核《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渔船检验部门根据勘验情况出具《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作出“船证相符”或“船证不符”的结论,并将《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交给渔船所有人。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中,应由指派的2名以上监管人员在“执行人”栏签名,拆解单位在相应栏上加盖公章,出具证明的经办人员应在“经办人”栏签名,经核准的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在“签发人”栏签名并加盖出具证明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出具证明的经办人员和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要事先确定渔船拆解监管工作人员,并加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基本技能培训。渔船拆解监管工作人员由渔业行政管理人员、渔船检验管理人员等组成。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和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的经办人员不得兼任渔船拆解监管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致使本地区渔船拆解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整改合格前暂停该地区的渔船建造审批工作,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非定点和违规拆解渔船的,要按照《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参与对渔船拆解工作的监督,保证相关工作按规定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文书格式,统一由省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 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有关文书样式 1、《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申请书》(船主填报); 2、《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3、《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渔船检验部门开具); 4、《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5、《渔船拆解情况月报表》(县级渔业部门填报)。 附1 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申请书 _____ _____海洋与渔业局: 本人 等 位渔船所有人,现因: 海洋捕捞渔船报废专项资金补助、 渔船拆旧建新,要求将 (船名号)渔船进行报废拆解并进行拆解前勘验,特此申请,请予批准。报废拆解渔船有关情况如下:
申请人(渔船所有人代表): 年 月 日 所属渔业公司(站、社、队)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2 浙 拆〔20 〕 号 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等渔船所有人: 你(们)向我局提出的浙渔 船渔船拆解申请,经审查,同意该船进行拆解。现根据有关规定,请你(们)在20 年月 日前,把拟拆解的渔船送达 县(市、区) 拆解点。渔船送达后须及时通知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拆解点在收到此通知后方可上排渔船,并待渔船检验部门出具“勘验证明书”后,按《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操作规程》要求,将该船拆解完毕。 特此通知。 经办人:负责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日 注: 1、渔船所有人一般应在收到本通知单后7日内将待拆渔船送达拆解点; 2、本通知单一式四份:渔船所有人、拆解点、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检验部门各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