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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未完成评标工作中途离开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专家个人信息资料变化情况书面通知交易中心的; (七)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八)不服从管理,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评标过程中违反专家管理规定的; (九)在评标期间未经许可私自携带、使用通讯工具或擅离职守的; (十)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的; (三)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保密内容的; (四)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认定行贿或受贿的; (五)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在库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深建市场〔200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