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医监发[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报的申请材料和书面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批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经审批同意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颁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

  

  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核定床位数等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