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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办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城市管理的责任意识,强力推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立城市管理新型运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统分结合、高效运行的“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确保政令畅通,营造更加优良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各地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具体指:

  (一)各区(县)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二)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事业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三)履行城市管理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四)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问责线索来源:

  (一)省市领导公开点名批评的;

  (二)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

  (四)上级和有关部门暗访发现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反映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

  问责线索来源一般由市城管办负责收集,并按职责范围组织核实,问题严重的,提请市纪委、监察局组织调查核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被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负有过错责任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因主观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完成,或者为赶进度马虎应付、虚报造假的;

  (三)不履行工作职责,放任违法违规现象持续发生的;

  (四)采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的;

  (五)没有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日常监管不到位,城市管理问题积重难返、整治难度加大的;

  (六)城市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的。

  第六条  城市管理工作问责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发出监察建议书;

  (三)责令在全市性会议、《汕头日报》、汕头电视台上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  对被问责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责任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责任人实行问责,一般由城管办提出,市纪委、监察局调查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经市政府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市纪委、监察局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条  被问责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的有关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其个人档案,市纪委、监察局记入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各区(县)实行城市管理工作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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