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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十二五”期间全市各级财政要设立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在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中按比例安排,其中各区按8%、5县(市)按5%安排。 (二)在地方教育附加中按20%比例安排。 (三)按土地出让收入0.5%比例计提,用于农村学前教育。 二、管理原则 鉴于各地财政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的差异,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为: (一)体现市与区、县(市)相结合。 (二)体现公办、民办幼儿园一视同仁。 (三)兼顾教师待遇与建设配套标准逐步到位。 各区、县(市)采取补存量和补增量相结合的办法,在自有财力允许范围内,遵循原则,统筹兼顾,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使用范围 (一)建设资金。用于各区、县(市)根据人口增长、推进“托幼一体化”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等情况实施的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改造项目。 (二)租赁资金。用于配套建设不足、采用租赁场地幼儿园的办学补助。 (三)开办资金。对全市新办幼儿园,不论其性质均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用于购置办学设备等。 (四)教师待遇资金补助。用于从事学前教育教师提高工资待遇、缴纳“五险”及公积金资金不足的补助。 (五)奖励。用于全市范围内学前教育达标区县(市)、学前教育强区县(市)和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达标乡镇(街道)、新评上高一等级幼儿园、市农村示范中心幼儿园的奖励。 四、补助奖励标准 (一)扶持资金。 1.市级财政向5县(市)转移支付补助,主要用于平衡从事学前教育教师提高待遇(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资金缺口。在落实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前提下,对5县(市)足额筹措学前教育经费用于保障学前教育教师提高待遇的新增资金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补助50%。5县(市)提前100%落实从事学前教育教师待遇等各项政策,提前到位的资金加成10%补助。 2.对全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改造项目按规模(班级)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不含住宅小区、农居点配套建设并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幼儿园)。其中新建、置换(收购)和改造幼儿园按新增班级数,每班补助建设资金6万元;改造后达标的幼儿园每班补助建设资金3万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落实。 3.对全市新办幼儿园按每班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资金补助。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落实。 4.对全市租赁场地举办的幼儿园,从2011年起,连续5年给予办学补助。补助标准按所在地房屋租赁标准核定,每班最高不超过2万元,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弥补办园场地租赁经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落实。 (二)奖励资金。 市级财政在专项资金中单列1000万元作为奖励资金,并视奖励资金规模逐年按照教育资金增长幅度予以增加。 1.对杭州市学前教育达标区、县(市),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15万元;萧山区、余杭区按县(市)标准予以奖励。 2.对杭州市学前教育强区、县(市),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和20万元,在杭州市学前教育达标区、县(市)的基础上,评上杭州市学前教育强区、县(市)的,按两个奖项的差额予以奖励5万元;萧山区、余杭区按县(市)标准予以奖励。 3.对杭州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新评上省一级幼儿园的,属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3万元;属民办和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新评上市农村示范幼儿园(挂牌)的农村幼儿园,一次性奖励2万元。 6.对标准化幼儿园建设达标活动考核优秀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以及教玩具配备达标幼儿园给予适当奖励。 五、申请条件 (一)各级财政和各类幼儿园要在保证现有投入不减少并稳步增长的前提下,方可申请市级财政补助,并保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提高教师待遇和改善办园条件。5县(市)3项来源(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补足5%以上比例、地方教育附加20%和土地出让金0.5%)主要用于补足提高教师待遇后新增资金需求有缺口的,可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