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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除享受市级扶持政策外,支持其申请省级相关资金的一次性补助。 (十五)对总部机构设在我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服务业企业,经有权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对列入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支持其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一次性补助。 三、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十六)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国际航运经纪、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市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 (十七)对集聚区内软件、研发服务外包、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科技金融、物联网应用等新兴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市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相关扶持计划和经费支持。 四、加快促进企业主辅分离 (十八)企业主辅分离时涉及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对于一些由于特殊车辆在短时间内确实无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可暂按租赁车辆处理。 (十九)企业分离设立的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因特殊原因,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回机构所在地开票纳税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暂可按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征收。 (二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在规定时间内可按实征收。企业享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按税法规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五、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一)加大对现代服务业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不少于3亿元,专项用于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十二)充分发挥省市创投引导基金作用,市创投引导基金以不少于30%比例,鼓励设立面向现代服务业的创投机构,重点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发展。 (二十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市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二十四)保障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符合《目录》、总投资10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的服务业产业类项目,优先争取省项目用地计划点供指标的支持。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二十五)全面落实服务业企业扶持政策,经认定的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 (二十六)积极引进和培育各类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锡委办发〔2010〕102号)中相应政策给予扶持。 (二十七)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对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人力资源等领域公共服务与盈利性服务分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配套服务改革的,有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财税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附则 (二十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国家和省发布相应政策,则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二十九)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政策和《关于整合设立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锡政发〔2010〕15号)相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 (三十)本政策意见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江阴、宜兴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