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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终[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11-26
【实施时间】 2010-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办学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办学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沪教委终〔2010〕37号)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11·15”特大火灾事故的重要批示和市教委11月16日紧急会议精神,为切实保障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简称“民非院校”)办学场所消防安全,我委决定对本市民非院校办学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区县教育局要成立以分管局长牵头的安全工作检查组,立即对辖区内所有民非院校办学场所开展细致排摸和检查,做到不留空白,不漏死角,不存盲点,做好各类应急预案。

  

  二、检查内容

  

  1.办学场所(包括校外教学点、报名点、分部和学生宿舍,下同)的房屋性质(是否为教育用房)以及用途(是否用于教育教学);有无合法产权或租赁协议。

  

  2.办学场所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许可,安全许可证照是否齐全完备。

  

  3.办学场所消防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警示标志、技防系统等是否齐全完好;安全用电、用气防护监管是否到位。

  

  4.办学场所是否存在其他涉及教职工与学员人身安全的各类隐患。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区县教育局接本通知后,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检查工作;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和本区县安全检查工作的安排迅速落实到本区域内各民非院校,指导各民非院校开展自查自纠。

  

  2.各区县教育局要针对本区域民非院校中排查出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隐患与问题,认真研究整改对策,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清除安全隐患。

  

  对未取得消防安全许可的民非院校,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申请补办许可。对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立即停课整改。

  

  3.各区县教育局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安全工作检查情况的书面总结报我委。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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