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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发文字号】 青海渔办[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冬季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冬季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渔办〔2010〕93号)


  

  沿海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冬季我国气温总趋势较常年同期略偏低,冷暖变化幅度较大,气温降呈现前冬暖、后冬冷趋势,有可能出现区域性低温和阶段性强降温过程。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家海洋局也结合海洋工作的实际,就冬季风暴潮、海浪、海冰等海洋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应急办和国家海洋局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冬季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分析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可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对冬季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进行早部署、早预防、早检查、早落实,做好必要的防御措施。

  二、落实应急值守,及时转发预警信息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坚持24小时值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要随时关注灾害性天气变化情况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过各种手段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转发海浪、风暴潮、海冰灾害预警报。

  三、加强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并上报海洋灾害信息。同时,根据本地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动,开展冬季海洋防灾减灾宣传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隐患,并对冬季海洋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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