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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鼓励民办博物馆逐步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人员实行减免费开放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博物馆应明确每周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等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报告制度) 民办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展览和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该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民办博物馆的年度报告情况汇总报市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效益评估)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对民办博物馆的社会效益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第十八条 (终止与注销) 民办博物馆拟终止的,应当向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藏品处置方案初审意见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藏品处置方案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符合法定要求的,方可终止。 民政行政部门根据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违规责任) 民办博物馆违反设立、变更、终止、陈列、藏品管理、开放和年度报告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对未经依法审核或登记,擅自以民办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或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请民政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