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办[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提高瓦斯利用率,扩大瓦斯利用规模。龙煤集团各分公司要继续制定瓦斯抽采与利用奖励政策,鼓励矿井进行瓦斯抽采与利用。已开展瓦斯利用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逐步达到50%以上。不断加快煤层气产业化发展和做强做大的步伐。龙煤集团主要利用煤层气进行发电和民用,并加强煤层气产业化开发利用研究,逐步开展余热利用、乏风利用、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等工作。通过新建扩建瓦斯发电站,增加装机容量,建立健全储配站和输气管网,使矿井瓦斯利用量在2012年年底达到8000万立方米,瓦斯利用率达到50%,实现变废为宝。

  2.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根据瓦斯来源不同,采用边抽边掘和在工作面施工超前释放钻孔等抽采技术,有效防治掘进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要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更换陈旧设备,提高瓦斯抽采率,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抓好瓦斯利用工作,实现“以抽采保利用、以利用促抽采、以利用养抽采”的良性循环。龙煤集团各分公司矿井瓦斯利用率规划指标表利用率(%)单位2010年2011年2012年鸡西分公司25.13647鹤岗分公司657075双鸭山分公司28.93340七台河分公司15.32535

  (五)建立装备齐全、灵敏可靠的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1.全面完成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做好收尾验收工作,同时完成监测系统冗余环网改造工作。加强系统使用和维护,减少误报警次数,增强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瓦斯断电仪要灵敏可靠,每10天对断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和范围有效。

  2.严格执行瓦斯超限报警断电规定,最大限度减少超限次数。科学设置监测探头,有效扩大监控范围,对突出区域和突出工作面除按规定设置探头外,分析研究煤与瓦斯突出发生瓦斯逆流时可能涉及范围监测探头的设置,做到发生瓦斯逆流时能迅速切断波及范围的所有电源,防止事故扩大。

  (六)加大瓦斯治理科技研发力度,确保技术支撑。针对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这两个难题,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基础研究,掌握矿区瓦斯赋存规律、突出规律,为治理煤与瓦斯突出提供技术保证。围绕瓦斯治理、重大灾害救援确立的10个课题,利用产学研联盟的平台组织攻关。同时,龙煤集团各分公司要在吨煤中提取5元以上的费用,用于科研攻关,重点在瓦斯预测、瓦斯抽采技术、矿井通风技术、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等方面进行科技项目研究,加强技术创新。

  (七)加大防突工作管理力度,确保措施到位。

  1.实施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全部取消架线电机车,改为蓄电池机车或其他安全运输方式。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和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

  2.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突出煤层开采坚持“以区域治理与局部治理相结合、以非突出煤层保护突出煤层、强化抽采”的技术原则,区域防突措施应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3.加强突出鉴定工作。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兆帕的矿井,应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鉴定前,应严格按照突出煤层进行管理。

  4.严把设计、验收关。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履行审批程序。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相关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5.开展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完成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系统,逐步实现对矿井、瓦斯、火灾、水灾实施监控、预报。所有矿井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完善装备,建立微震台,装备电磁辐射仪,实现对冲击地压的预测预报,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防治。开展局部井下物探工作,探清百米之内构造变化和应力变化,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省政府成立龙煤集团瓦斯治理工程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安全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监局、龙煤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