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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农牧发[2010]2号)精神,有效开展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特制定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所称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是指对肉用种公牛生长发育、繁殖以及产肉等性状进行测定、数据收集和处理。 一、组织分工 农业部畜牧业司主管全国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全国畜牧总站负责测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成立专家组并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对测定数据进行复核、抽测和确认,对遗传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公布。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测定数据,建立数据库,计算肉用种公牛育种值。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管理工作。畜牧技术支撑机构负责指导本地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 种公牛站承担本单位肉用种公牛生产性能测定具体工作,负责整理上报测定数据及参测种公牛系谱资料。种牛场承担种公牛的前期测定工作,为种公牛站提供必要的测定数据。 二、工作流程 (一)数据报送 各种公牛站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天内,将本单位存栏肉用种公牛和参测个体的系谱及生产性能测定数据报送全国畜牧总站。以后每年按季度将新增待测种公牛系谱资料报送全国畜牧总站。 各种公牛站指派专人负责测定数据的录入和报送,按季度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报送测定数据,同时传送测定原始记录复印件(报送数据明细见附1-4)。报送数据人员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全国畜牧总站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种公牛站引入肉用种公牛时,需根据本方案要求向供种单位索取完整的公牛本身和具有亲缘关系个体的生产性能数据测定记录。 (二)数据处理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测定数据,收到数据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确认,按季度将测定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全国畜牧总站。全国畜牧总站每半年将测定工作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发至有关省(区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公牛站,同时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 (三)数据发布 全国畜牧总站于每年1月底之前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年遗传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并公布。 三、管理措施 (一)日常管理 为保证测定工作顺利实施,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测定场所、人员和仪器设备,认真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和复核,自觉接受监督与管理。对201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肉用种公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开展性能测定工作。各种公牛站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全国畜牧总站提交当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动态监管 农业部畜牧业司及其委托单位将对各单位的测定数据进行现场抽查,督促其进行数据的补测和更正。对不按时上报测定数据、伪造测定数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附1:测定性状与测定方法 附2:生产性能测定数据记录样表1-6 附3:种牛体型评分标准 附4: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附1: 测定性状与测定方法 测定性状包括:公牛初生、断奶(一般为6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体重和体尺(体高、十字部高、体斜长、胸围、腹围、管围等),12月龄、18月龄、24月龄睾丸围、背膘厚、眼肌面积、与配母牛产犊难易度、体型评分等。具体测定方法如下: 1. 初生重:犊牛生后吃初乳前的活重,以千克表示。 2. 断奶重:犊牛断奶(一般为6月龄)时的空腹活重,以千克表示。 3. 12月龄重、18月龄重和24月龄重:分别指青年牛12月龄、18月龄和24月龄的空腹活重,以千克表示。 4. 睾丸围:睾丸最大围度。用软尺或专用工具在公牛12月龄、18月龄、24月龄时分别测量,以厘米表示。 5. 体高:鬐甲中部沿前肢后缘垂直到地面的高度。用直尺或杖尺测量,以厘米表示。 6. 十字部高:十字部到地面的垂直高度。用直尺或杖尺测量,以厘米表示。 7. 体斜长:肩端前缘到坐骨端外缘的直线长度。用直尺或杖尺测量,以厘米表示。 8. 胸围:鬐甲后缘垂直围绕通过胸基的围度。用软尺测量,以厘米表示。 9. 腹围:腹部至背部周长的最大围度。用软尺测量,以厘米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