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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16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0-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使用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全面规范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

  

  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实行“四定”工作制度:即定人、定岗、定任务、定责任。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经各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着装问题全市不做统一要求)。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内容和工作要求按照《南京市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执行。其中,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尚未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的,可以在完成主要业务工作的同时,对其他相关部门业务采取帮助查验,提供反馈信息情况的方式进行,使服务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得到不断完善。

  

  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是基层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和部门要将队伍的专职专用作为切实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予以充分的重视和高度关注,严禁将其挪用为普通巡逻保安,以及参与其他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专职专用情况同样纳入日常暗查和年终考评范围。

  

  四、严格兑现对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

  

  (一)严格把握进人关,提升队伍素质

  

  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本着公开选拔的原则考核录用,并应达到以下标准:

  

  1、思想作风正派,品德良好,遵守法纪,无违法犯罪等前科和劣迹;

  

  2、熟悉流动人口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能够与群众沟通交流,会做群众工作,热情为流动人口服务,自觉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按章办事,秉公执法;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文字书写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事信息录入的人员须会熟练操作电脑;

  

  4、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年龄一般在25岁至55岁(对工作能力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可放宽到59岁);

  

  5、积极参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对新招录的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违规事项和辞退标准。

  

  (二)遵守工作纪律,加强队伍建设

  

  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1、模范遵守法纪,严格遵守纪律;

  

  2、自觉服从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3、掌握政策规定,熟悉本职业务;

  

  4、培训持证上岗,工作规范有序;

  

  5、热情服务群众,语言举止文明;

  

  6、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以权谋私;

  

  7、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三)细化考核奖惩,兑现考核结果

  

  对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应建立独立的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由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含中心站)在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或由区县流管办直接考核),每月对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业务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专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的依据,实行上下浮动。具体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对暂住人口登记(含注销)、《暂住证》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核签、出租房屋巡查、房屋租赁备案、《婚育证明》查验办理和劳动、工商、税务、市容等部门工作的基准登记、核查数量;

  

  2、提供和反馈漏证照、漏人员的基本数量;

  

  3、数据录入(注销)的基本数量;

  

  4、通过日常管理发现在逃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未成年人用工、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数量及奖励标准;

  

  5、通过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和部门暗查、反查、考核检查中发现漏登记、漏办证、漏查验、漏反馈等情况和错误数据、虚假数据的处罚标准;

  

  6、有关辞退的硬性规定(按照劳动等部门规定办理)。

  

  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和部门要迅速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本地区相应贯彻意见,制定工资待遇标准,形成日常考核标准,并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今后对全市各区县工作的暗查、考核将根据各区县上报情况,由市流管办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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