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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四川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复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山东等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请示》(紫保发〔2010〕17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山东、青岛、四川地区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及条款编号等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58号、〔2009〕1142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四川地区机 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