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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海代表处的批复 大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上海代表处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上海代表处,名称为:大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daewoo securities co., lt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二、核准边昶宰(byun chang jae,韩国护照号码:kr0227732)担任你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三、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上海代表处可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代表处及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定可能给代表处或所代表的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