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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按规定不予提供。 (五)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搜集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七)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做到“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 (八)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若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要引导和帮助公众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困难的公民,受理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网站建设,切实把政府网站建设成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一)做好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设置,做到全面、科学、规范和便于查询,并及时做好信息的更新维护。 (二)已经开通政府信息管理系统的市,要继续完善功能,提高水平;尚未开通的市,要按照统一规范抓紧建设。在条件具备时,争取实现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重视网站建设,加强管理,增加投入,提高水平。 五、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 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安全保密的关系,做到既依法公开,又严格保密。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并相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对《条例》和《办法》等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复杂、敏感、疑难申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深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四)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再予以公开。 (五)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认真做好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和应对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考核的范围。省政府办公厅将对省直部门和各市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要及时研究解决,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法院的沟通和协调,依法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和应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形象。 (四)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条例》和《办法》宣传、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注意收集、整理和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