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其他事项 (一)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机关行政编制包含在萝岗区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 (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共有13个工作部门与萝岗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合署: 1.开发区纪工委机关(与开发区监察局合署)与萝岗区纪委机关(与萝岗区监察局合署)合署; 2.开发区工委办公室(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合署)与萝岗区委办公室(与萝岗区政府办公室合署)合署; 3.开发区组织部(与开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老干部局合署)与萝岗区委组织部(与萝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老干部局合署)合署; 4.开发区宣传部与萝岗区委宣传部合署; 5.开发区政策研究室与萝岗区委政策研究室合署; 6.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与萝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合署; 7.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与萝岗区经济发展局合署; 8.开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与萝岗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合署; 9.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合署)与市规划局萝岗分局(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合署)合署; 10.开发区财政局与萝岗区财政局合署; 11.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署; 12.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与萝岗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合署; 13.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萝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合署。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