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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28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0〕2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乳品质量安全和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乳品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消费品,乳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公共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的具体要求,扎实推进全省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促进乳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强化责任,落实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办《通知》要求,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生产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认真抓好乳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质监、工商、卫生、药监、农业、经贸以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各负其责,对照国办《通知》要求,结合部门法定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部门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制度,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国办《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各级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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