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浙江省卫生强县(市、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浙江省卫生强县(市、区)的通知

  (浙政发〔2010〕5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加大卫生投入,扎实开展卫生创强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7〕69号),经考核验收,省政府决定命名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为浙江省卫生强县(市、区)。

  希望被命名的卫生强县(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发展创建成果,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充分认识发展卫生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